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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权处分的财产能否善意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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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无权处分是指行为人没有处分权,但是对合同标的进行处分的行为。善意取得是无权处分的一种,第三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与无权处分人签订的合同。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状态是:①无权处分合同在成立后的效力状态为效力待定,既不是有效也不是无效;②经过权利人追认或无处分权的人订立的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转为有效的合同;③权利人不予追认、无权处分人事后没有取得处分权,不具备以上两种情形之一的,该合同为无效合同;④如果合同转为无效,而第三人为善意的,根据善意取得制度,第三人可以主张对标的物的所有权。除非事后取得的处分权或权利人追认而取得处分权,不然属于无效。无权处分能否善意取得无权处分能善意取得。无权处分人将动产或不动产处分给第三人,第三人处于善意的可以依法取得该动产或不动产的所有权,产权人可以依法向无权处分人进行索赔。无权处分在善意取得的情况下效力如何无权处分在善意取得的情况下效力:一般情况下,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所有权人无权追回。但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无权处分在善意取得的情况下效力如何物权转移,合同效力待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留置权能否适用善意取得留置权能适用善意取得。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人将动产或不动产处分给第三人,第三人善意依法取得该动产或不动产的所有权。留置权的标的与动产质权同为动产,两者性质类似,留置权一并适用善意取得规定。承认留置权的善意取得是客观事实的必然要求,可以维护交易的安全性和占有的公信力。善意取得是不是占有善意取得不是占有。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动产善意取得、第三人善意取得,在动产占有人非法处分其占有的动产时,如第三人基于善意受让对该动产取得占有,则依法对其即时取得所有权或他物权的制度。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无权处分与否受让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是可以被认定为善意取得。无权处分行为保护的是静态安全,善意取得制度保护的是动态安全。无权处分与善意取得之间互为条件、相互制约。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3种观点: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处置财产,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在行使继承权时,必须维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除非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有重大不利情形的,否则法定代理人不得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作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已经作出的,也不发生法律效力。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继承权时,不得以任何方式损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利益,更不得滥用。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房产过户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房产过户《民法典》规定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是可以完成房产的过户的,但是需要监护人协助来完成,无民事行为人名下的房产过户办理流程:第1步:向人民申请认定房屋产权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第2步:由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监护人第三步:监护人作为产权人的法定代理人向房地产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交易过户手续构成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条件为“未满十周岁”和“完全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即年龄和认识判断能力,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构成不需要二者都具备,年龄和认识判断能力是“或”的关系,只要二者具备其一即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二十条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第二十一条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适用前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民法通则》第十二条 第二款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继承法》第六条第一款亦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继承权的行使作出了明确规定:“ 无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也就是说,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一切民事活动,应完全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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